怎么使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是不是所有出版物上的数字都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实施以后,作者、编者和出版部门都很重视,但也有反对的声音。比如,有人在报刊上抱怨,把“白发三千丈”写成“白发3000丈”,把“七上八下”写成“7上8下”,实在是“无事生非”,“另人啼笑皆非”。显然,发出这类怨言的人没有来得及认真读一读《规定》的全文,因而产生了误解。
《规定》在第1节“范围”里就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新闻报刊、普及性读物和专业性人文科学出版物。”“本标准不适用于文学书刊和重排古籍。”至于对数字要求更高的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出版物,除了使用这个标准外,还可以制定专业性细则。
《规定》还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在第4节“一般原则”中明确指出,定型词语(如成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白发三千丈”的“三千”,“七上八下”的“七”“八”),必须使用汉字。可见,认为以后中文出版物中的全部数字都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完全是一种误解。
(二)什么情况下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汉字数字?
在《规定》适用的出版物中,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48、-125)、小数(34.05)、百分比(63%)、分数(1/3)、比例(1∶500)、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一律”)、词组(“星期六”)、成语(“七上八下”)、贯用语(“不管三七二十一”)、缩略语(“十三届四中全会”)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白发三千丈”)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