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条件,发挥实验室在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对培养、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开拓能力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第三条学校建设的实验中心、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及有条件共享的仪器设备均应向全体学生开放。各学院应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应坚持“面向全校、讲求实效、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现教中心、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教务处负责具体督促与检查;各院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领导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章开放形式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辅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开放时间和内容具体形式如下:
(一)开放时间可以分为:全面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及其它。
(二)开放内容可以分为: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学生自主命题、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学生参加有关学科竞赛的实验(实训)训练;学生参加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生参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相关实验。
第七条各实验中心(室)根据开放实验内容和层次面向全校或全院开放,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实验资源的利用率。
第八条各实验中心(室)对实验室的开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开放时间及实验技术人员,做到计划有序的开放。
第九条各院部要在满足本制度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院部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建立开放实验管理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度等措施,不断完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室开放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条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学生作为开放助理员协助实验室开放管理,实行轮班工作制度,保证实验室在开放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指导教师在场负责仪器设备的准备、调整与维护工作,审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报告,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认定学生的实验结果,做好开放情况记录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院每学期第3周前要认真编制并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发布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含实验项目名称、可以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开放时间和开放范围,并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和申报。
第十二条实验室开放时间可采取定时定点开放或预约开放等形式。为保证正常实验秩序,以预约形式开展实验的学生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相关实验室提出预约,实验室负责人在做好安排后要及时将确定时间通知预约人。
第十三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进入实验中心(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中心将本学期开展开放实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所在院部确认后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经费使用及奖励
第十五条实验室开放所需耗材按实际消耗定额核定后从学校实验耗材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实验开放学时可算入实验室总学时,作为实验室与实验管理人员考核的指标之一,开放实验课时由教务处最终核定。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论著及发明专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