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教字〔2020〕3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五条 相关学院(实验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六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同时应加强易制毒化学品台账管理,如实对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记录。涉及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主要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到公安部门办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资产处负责统一购买发放。
第八条 未经教务处批准、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接收、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如实进行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实验记录由实验室保存备查。
第十条 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由具有资质的环保公司组织统一回收。
第四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十一条 教务处、保卫处及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实验室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同时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教务处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 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4.N-苯乙基-4-哌啶酮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溴素 7. 1-苯基-1-丙酮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以上管制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学校途径购买,不得私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