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校字〔2020〕10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文件或任务书下达后,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年申报1次,与省级
项目同步进行,其它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申报,根据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五条 教改项目立项范围:
1.关于学校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关于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3.关于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考核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4.关于实践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关于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评估及教风、学风建设与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学校可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和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规划设立校级教改项目专项。
第六条 各院部根据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结合本单位教育教学实际遴选推荐。
第七条 各院部要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教学改革规划,确定好项目年度计划。在组织好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基础上,择优向学校推荐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一般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主持1个项目。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4.项目主持人已承担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主持同一级别的新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广泛发动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根据学校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选题。各单位向学校推荐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教学一线教师的项目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立项审批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条件、研究人员、研究措施及预期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3.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第十条 立项程序
1.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根据各院部的实际情况下达申报名额。
2.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3.各院部负责项目初审,并签署项目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根据申报项目的评审需要,可以适当聘请与项目相关的学科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5.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公示无异
议后,正式立项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选题符合教改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教改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体现我校教师教育特色,尤其是小学教师特色人才培养的教改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较为合理。
第十二条 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其中校级一般项目资助5000元,校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委托项目资助8000元,自筹经费项目由所在院部从专业、学科、学院发展基金等专项经费中按3000-5000元标准资助。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细则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为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一个项目只能确立1个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项目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项目所在院部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主持人制定好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3.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告,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主持人和院部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四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各院部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进行通报并停止经费使用。各院部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项目年度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公布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院部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但须经所在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
2.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依托单位,须经原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
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详见第二十九条)。
4.项目组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由主持人提出撤项申请。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及其剩余部分;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立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学校根据各院部项目执行、结题情况和项目成果水平下达下一轮教改项目指标,对完成好的院部适当增加指标,对管理不到位而完成不好的院部适当减少指标。
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对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为第一项目单位的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学校教改项目一经立项,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立项开题后,当年可核报课题总经费的50%;结项后,核报课题余下经费的50%。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院部教改项目经费按年度下拨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由院部管理、教务处监督使用。院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打印、复印费,教材、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图书清单需交学校图书馆备案登记。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支。设备的采购,按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实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住宿费、交通费用、租车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5〕109号)和《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湘一师校字〔2016〕60号)执行。
(五)师资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业务培训费用。
(六)数字化资源建设费:是指在课程建设中产生的课程拍摄、课程制作、平台运行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与实施承办的专题研讨、结项等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不得列支招待费、礼品费、旅游费、景点门票费等。
(八)出版资助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
(九)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网络(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专业软件的购置,按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网络(通讯)费核报标准如下:以10%为基数,项目经
费5万元以内,按10%的比例核报;超过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按5%的比例核报;超过10万以上,按2%的比例核报。
(十)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和实施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等支出的费用,以及参与项目研究与实施且无工资收入的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和聘请专家开展的讲座、评审、授课及学生实践指导等劳务报酬。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与实施实际需要编制,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劳务费发放额度标准,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与实施、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立项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合理编制预算。项目预算由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由立项单位拨款至学校账户后,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督促项目主持人及时制定项目支出预算,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执行。
项目主持人需密切跟进经费的到账情况,经费预算应与申报书的预算表保持一致,已经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需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执行。申报时若未进行预算,则需编制支出预算,及时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第二十三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不得随意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备案。
(二)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不能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经费的支出,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立项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算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主持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经费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主持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持人在教务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对教改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负全责。经费的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报其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组织对教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院部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立项指标、教改经费下拨和院部教学管理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项
第二十七条 凡接受学校、湖南省和国家教学改革与研究经费资助的教改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完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填写《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3.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
目标及完成情况;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
4.项目主持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教改成果主件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
教改成果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教改项目按学科专业归口到相关院部管理,无法按学科专业归口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管理。教改项目结题在各院部或部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验收审核。项目结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报计划完成了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②教改项目取得了预期成果,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基本相符。③经费开支合理合规。④所有项目研究成果须在实际教学中应用推广,并取得实际效果。
第三十条 验收结题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撤销三种;暂缓通过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再次提交验收结项申报。
第三十一条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项目到期未结题的,或特殊情况经申请延期1年后仍未结题的,撤销立项资格,削减该项目主持人所在院部当年教改项目指标1个。
第三十二条 教改项目研究过程的相关中期检查、结题评审纳入每年度院部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验收且具有校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受益面大、效果特别显著、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富有独创性的项目,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