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教字【2019】1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修订稿)
为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一师校字﹝2017﹞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包含考查等考核形式。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凡我校在籍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要求违纪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已因考试违规受过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未将书包、书本、电子字典、手机、电子计算器及其他相关物品存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借用考试用品的;
(五)在考场内、外喧哗,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在考场内吸烟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
(八)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标记考生信息的;
(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考试介质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影响考试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所在位置的桌面、抽屉、座椅、墙面、衣物、肢体等处置放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如笔记本、书籍、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所在位置的;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答案的;
(四)考试过程中将试卷传、带出考场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或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内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的;
(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九)交换考试座位、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十)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考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替自己或者他人篡改试卷答案的;
(十三)其他明显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舞弊行为,给予舞弊者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被确认为考试违规后,辱骂、恐吓、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
(二)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的;
(三)组织3人或3人以上考试违纪、舞弊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舞弊或同一学期发生两次舞弊的。
第五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舞弊,确认其舞弊事实后,应立即终止舞弊者参加考试,并将舞弊者及其考试试卷、舞弊证据(包括携带的资料、通讯工具或带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器材等)一并移交组考单位考务办公室违纪处理人员。
(二)考试违规学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情况认定书》,并签字认可;监考人员对学生违规事实进行确定、签字;违纪处理人员对学生违规类型进行认定。
(三)监考人员、违纪处理人员在违规学生试卷上做好相应记载。
(四)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考务办公室对学生考试违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组考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将考试违规情况书面上报学校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学校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六条处分的职责划分及程序依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一师校字﹝2017﹞68号)执行。
第七条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含被开除学籍者),在毕业前可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应具备的条件和撤销处分程序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湘一师校字﹝2017﹞68号)执行。
第八条因考试违规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为3个月—12个月,最低不能低于3个月。留校察看期限未满,不允许毕业。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