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6浏览次数: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湘一师院字[2013]19

 

为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类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返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教学运行的不同性质,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三类;按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和一般教学事故(Ⅲ)三个等级(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务处、系(部)、教师、学生及相关部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向教务处或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报告。

第四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查清事故有关情况后,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2),并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报告。

第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组建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学校教学督导组、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型和等级进行认定,并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教务处负责将处理决定报人事处,作为影响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结果的依据。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务处处长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见附件3),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是外聘教师的,扣发月工资的20%

第九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校长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签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认识态度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则调离原岗位;是外聘教师的,一律解聘。

 

第四章    

第十条  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在接到事故责任人的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略)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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