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浯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语用[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为使这项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近年来,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以确保“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