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是高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实验室专职人员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我院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实验室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0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定编
第三条 定编范围
1、实验室是指经学院批准设置的面向教学的实验室(含实训室)。
2、实验室专职人员是指编制和岗位均在实验室,专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其编制从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中的教学辅助人员编制中分列。
3、本办法不含在科研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含兼职从事实验教学和独立实验课程建设的教师。
第四条 定编原则
1、按需设岗,按量定编。根据实验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量的大小核定编制。既要充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保证各个岗位工作量饱满,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
2、整体核编,分层管理。学院以系(部)为单位核定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数,各系(部)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数,结合系(部)实际,设置系(部)下属各实验中心(室)的编制数。
3、竞争上岗,优化队伍。实验室专职人员逐步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流动编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工作业绩突出的流动编制人员可以申请转为固定编制人员。
第五条 定编办法
1、学院对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总数从严控制。全校各系(部)的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数之和不得突破学院规定的编制总数。
2、各系(部)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数为该系(部)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设备维护与管理工作量、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工作量分类折算的编制数之和。
3、经学院批准设置的各类实验室,在工作量饱满的情况下,安排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工作量不饱满的实验室由系(部)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没有实验室的不核拨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
4、为加强各级示范实验室的建设,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省级示范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可另行增加1个实验室专职人员流动编制。
5、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算一次。
第三章实验室机构和岗位设置及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技能规范的要求,构建由院、系(部)两个层次和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学科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科研实验平台和实习实训基地五大模块构成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七条 实验中心(室)专职岗位包括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或设备维护)。实验中心(室)主任可以由非实验室专职人员兼任。
第八条 每个实验中心(室)设实验中心(室)主任1名。实验中心(室)主任由系部推荐,学院下文聘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室)的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如果实验中心(室)主任不是实验室专职人员,则应从实验室专职人员中安排1位副主任,协助实验中心(室)主任管理实验中心(室)。每个实验分室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该分室资产、卫生与安全等的管理。
第十条 岗位设置必须做到岗位工作量饱满,岗位工作量不够的可兼任其他工作达到额定工作量。各系(部)要根据实验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数量和岗位结构,实验室规模小、工作量少的实验室实行一人多岗。
第十一条 在规范实验室设置、科学设岗定编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践教学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活动,鼓励“双师型”教师从事实践教学,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实践教学队伍。
第十二条 有实验室系(部)的新进青年教师第一年必须从事实验室管理与实验教学工作,熟悉本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能指导该实验室开设的所有实验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晋升上一级职称。
第四章实验室专职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实验室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室各类制度的实施细则。
2、全面负责本实验中心(室)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实验中心(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进行实验中心(室)年度工作总结,负责实验中心(室)人员管理,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考核、评比等工作。
3、负责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到本实验中心(室)的各类经费的使用安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提出低值易耗材料购置、设备维修、设备添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实验中心(室)的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实施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在系(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每学期结束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下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含课内实验),协助安排实验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按时开出实验,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负责汇总和统计系(部)实验教学工作量,并通知相关教师对其工作量进行确认。
5、积极参加独立实验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组织实验室听课评课和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促进和提高实验中心(室)人员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6、负责实验室各类项目的申报,负责实验室评估的组织安排与督促检查。协助系(部)主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项目申报与评估等材料汇总、整理、上报等管理工作。
7、组织搞好本实验中心(室)实验装置的设计改进和自制仪器的研制,做好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组织实验中心(室)资产建帐、建卡、建库,并组织定期核对,保证设备帐、卡、物相符达100%。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保证使用机时达到额定标准,负责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效益评估。
8、负责实验室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化管理、实验室文化氛围建设、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9、负责实验中心(室)档案建设、信息资料收集、数据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10、完成系(部)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11、实验室主任实行坐班制,如理论课教师兼任实验室主任,则每周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到实验室工作,并安排一名副主任(由实验室专职人员担任)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12、完成系(部)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做好实验教学辅助工作。负责实验前和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试剂、实验动物等的准备及实验后现场的清理工作,协助实验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验,督促学生登记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2、认真完成额定实验教学任务(每周至少6小时,具体学时数由学院定)。熟练掌握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掌握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方法,首次指导实验要经过试讲和试做。认真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报告,指导学生认真完成实验,认真审阅学生实验记录,批改实验报告,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3、实验技术人员须在学生实验课开始前十分钟到达实验室,上课过程中巡查学生是否按要求进行实验,实验操作是否规范、实验态度是否认真,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纠正、制止并耐心帮助教育,全程指导,不能中途离开实验场所。
4、积极参加实验课程建设、开展教学研究、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最新成果,淘汰陈旧落后的实验项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参加实验技术研究,发表较高水平的实验论文。
5、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及时提出仪器设备及耗材需求计划,引进新技术,设计实验装置,改进实验设备,更新实验手段,提高实验水平,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6、指导学生正确操作实验仪器设备,协助实验设备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实验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实验仪器设备的各类故障,对部分仪器设备能进行故障诊断和维修。
7、协助实验中心(室)主任搞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在实验中心(室)主任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实验室各类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验室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参加实验室大型设备的购置论证,逐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8、收集、整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材料和档案资料,填写实验项目卡、实验室工作记录、贵重精密仪器使用记录和有关实验室统计报表等,负责教务管理系统、实验室管理系统中实验教学基础数据的录入、更新与维护,开发多媒体教学课件,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
9、协助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规范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污染周围环境,营造安全、舒适的校园环境。
10、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开放实验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开放内容和开放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11、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12、完成系(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学院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熟悉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建设和设备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协助系(部)主管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在实验室和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细则。
2、掌握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学院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的更新与购置提供依据。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年度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准确提供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学院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本系(部)实验设备有关基础数据的录入、维护与更新。
4、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耗材、药品、气瓶、实验动物等物质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目,建立仪器设备电子数据库,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建帐、建卡、报废、报修、调拨等手续,做好帐、卡、物管理,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并保证设备标签完整无缺。
5、参加设备的验收、安装、开发、维修,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原理,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技能,熟练掌握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技术。
6、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积极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7、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信息上网工作,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积极推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
8、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建设与实验室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完成实验室工作日志。
9、完成系(部)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10、负责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负责实验室房屋、水电、设施的维护与维修管理,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冻、防腐、防止有害物泄漏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11、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
12、完成系(部)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待遇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岗位的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享受《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每年组织评选院级优秀实验室(与评选优秀教研室相配套),获奖者奖励5000元。
第十八条 各系(部)制定年终分配方案时,应给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室专职人员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实验室主任享受教研室主任同等待遇。实验室专职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劳保待遇。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的比例按一定比例配备。实验室专职人员可参评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各系(部)应加强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培养,制定培训计划,选拔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团队精神强、工作勤奋敬业的优秀人员攻读学位,并为实验室专职人员进修、考察、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和职称晋升等积极创造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核算的编制中包含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系(部)如需聘请实验技术人员,其编制从该系(部)实验室专职人员编制中扣减。非实验室专职人员不得占用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否则将扣减相应的编制数。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可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数,参照以上方案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下属各实验中心(室)的编制数、岗位与岗位职责细则,将编制明确到人,并将人员定编定岗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