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3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5〕5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各类实验室(含实训室、操作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实验教学资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实验教学改革,以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环境、安全、环保要符合国家规范,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满足实验要求,运行维护保障措施要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教学与科研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教学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加强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建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加强实验室文化氛围建设,激发学生对实验的兴趣,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六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第七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满足学校师生的科研要求,保障开展科学研究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引进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不断挖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要经常检查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实验室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专业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与撤销实验室,应由院(部)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规划,要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建设效益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还要注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实验室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要保证实验室建设所需的基本资金。除合理安排适当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外,还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已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购置,优化选型,并注意完善配套和安装条件。

第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积极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与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鼓励实验室开展校企合作,加强与企业、行业交流,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院(部)由院长(或1名副院长)分管本院(部)实验室工作,各院(部)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实验室(中心),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教务处是学校主管实验室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实验室管理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四、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

五、负责审核实验室建设项目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分配和管理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专业实验耗材费,并进行效益评估,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

六、负责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评估与验收工作;

七、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评优奖励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调整、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九、协同资产管理处做好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优化调度工作;

十、负责全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可设专职或兼职实验室主任1人(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另设1名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采用计算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关于实验室基本状况的准确数据,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要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建立开放共享的实验教学中心,实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共享使用。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技术档案,扩大共享范围,面向校内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项目和实验教学改革项目,鼓励实验室开放运行,鼓励实验室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引导教师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实验室效益。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做好环境卫生、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辐射、噪声、病菌、毒性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关于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与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实验室档案主要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实验室统计报表、实验室工作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教案、实验教研活动记录、学生实验报告与实验成绩记录、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实验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基础课实验室和规模较大的专业实验室,原则上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等各项任务;

(三)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考核、岗位培训和管理。

(五)负责实验文化氛围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院(部)实际情况和实验室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考虑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流动按校内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院(部)要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法,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院(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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