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校字〔2018〕23号 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教务处

湘一师校字〔2018〕23号 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本科专业的同时,辅修本校另外一个本科专业。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开办资格与备案

第三条 有一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教育资格。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教学质量优良的本科专业具备开办辅修学位教育资格。

第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开办资格认定工作由院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审定。辅修学位教育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学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每个学生在读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申请时间在本科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初。

第六条 学生不能辅修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学位,师范类专业之间可以互相开放辅修学位教育。

第七条 院部应根据学生辅修需求、师资力量及教学资源,确定开办专业和可接收名额,制定学生申报的基本条件和遴选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第八条 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审核同意,开办院部审核接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开办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开办院部负责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过程组织及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制订,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学生成绩管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授予资格初审,档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原则上应涵盖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不少于30学分。辅修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全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总数不少于50学分。修读时限不能超过其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时限。

第十二条 修读人数原则上应超过30人方可开班,上课时间尽量避免与学生主修专业授课时间冲突。教学安排如与主修专业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修读主修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尽量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条件不允许时,需向教务处提出单独考试申请。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试需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标准一致。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其要求),学生本人可向开办院部提交申请,经开办院部审核认可,可免修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需重修的学生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开办院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成绩由专业开办院部负责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修业完成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学业审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办院部负责,与主修专业毕业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修满辅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且算术平均分≥70分(即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

第二十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学习资格的学生未达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的,学校只发放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制定样式,并单独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学校负责将辅修学位授予信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学费按修读学分收取。学生应在每学期注册时,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处认定的免修课程学分不收取辅修学费,重修课程学分学生需根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管理,按学校规定比例将学费划拨至开办院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办辅修专业(学位)的院部应加强对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杜绝违规办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规定程序擅自同意和接收学生辅修专业(学位)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负责全校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办院部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撤销相关院部开办资格。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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