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2浏览次数:

(湘一师校字〔2015〕4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巩固和加深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实验课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第三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协调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教学院(部)负责实施实验教学。

第四条实验教学以实验指导教师为主导,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加快实验室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专兼职相结合、一专多能的实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订全校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做好全校实验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与验收。

3.负责审核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

4.负责监督检查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执行情况,督促各教学院(部)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5.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学经验交流。

6.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有关实验教学资料。

7.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评估,组织实验教学评优与奖励工作。

8.组织完成全校实验教学统计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条 教学院(部)职责:

1.负责制定本院(部)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教学规章制度与管理细则。

2.根据各专业学生能力素质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优选确定实验教学项目,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3.负责相关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并组织落实,制定本院(部)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做好本院(部)实验教学检查,如实统计实验教学工作量,做好实验教学业绩考核和实验教学工作总结。

5.做好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协调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开展。

6.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送实验教学设备的报损、报修和报废申请。

7.负责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建设与管理,按时报送实验教学管理材料。

8.完成实验教学统计信息上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编制实验教学大纲,优选或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2.及时填报实验课授课计划表,并在开课前1周报送相关实验室。

3.认真备课,写好实验教案,在实施实验教学前预做实验。

4.检查学生的实验预习情况,在学生实验前讲解实验要求、原理、方法、设备操作技术及有关注意事项。

5.在学生实验过程中巡回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学生在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启发和引导。学生完成实验后,逐个检查实验记录并签字确认,要求不合格者重做实验。

6.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协同实验技术人员保持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7.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评定实验成绩。

8.如实填报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与调试、实验器材和消耗用品的准备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实验。

2.实验前配合实验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实验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验指导工作。

3.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及时回收借出的工具和器材。

4.搞好实验室的安全和清洁卫生工作,及时关好实验室的门、窗、水、电。

5.配合实验指导教师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更新实验内容,开发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6.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7.建立和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填写实验室岗位日志,及时上报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相关资料和数据。

8.如实填报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九条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计划应明确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课的学时(学分)与开课学期。实验教学计划需严格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需提前与相关实验室联系协调,由所属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实验课(含非独立设置的实验)需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大纲应阐明本门实验课的目的与任务、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方法与技能,列出各实验项目的项目名称、学时分配、实验内容、实验类型、每组人数,确定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指定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大纲由院(部)组织制定,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院(部)应注重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编优秀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第十二条实验项目是每门实验课的基本教学单元,每个实验项目的教学内容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要对每个实验项目进行准确描述,包括实验目的、主要设备、基本原理、实验内容、方法与步骤、注意事项和问题讨论等。对于高年级学生,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可由学生自主完成,教师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三条实验项目设置的基本要求如下:

1.实验项目的设置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项目内容应及时更新,反映技术进步与现代科技水平。实验项目由院(部)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确定。

2.实验项目类型除经典的验证性实验外,应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三性”实验),逐步提高“三性”实验的比例。

3.应积极开设选做实验项目,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前的主要准备工作要求如下:

1.教学安排。各院(部)在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将实验课单列,填写《实验教学计划汇总表》、《实验教学任务汇总表》、《实验课授课计划表》及其它相关报表,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后3周内交教务处。

2.实验备课。实验指导教师须认真备课、写好实验教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应明确实验目的与要求,熟悉实验原理与装置,掌握实验方法与步骤。初次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新开出的实验必须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实验。

3.实验条件准备。主要由实验技术人员完成,包括实验场地准备,设备整理、检查与调试,实验材料、试剂、元器件准备,保证供电、供水和实验所需环境;实验教学中使用的剧毒药品和危险器材等要加强使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

4.学生分组。学生实验时原则上应保证基础实验1-2人一组,专业实验4人及以下一组,特殊实验项目以满足该实验要求的最低学生人数为限。

5.预习布置。实验指导教师需提前1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布置学生对实验进行预习。

第十五条实验教学中的主要要求如下:

1.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

2.为学生进行实验讲解。

3.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确保实验的顺利完成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4.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及结果。检查结果达到要求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原始实验记录上签字。

5.实验指导教师上每门课的第1次实验课时,必须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守则,结合实验课程的具体要求讲解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强调维护实验室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课后的主要要求如下:

1.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独立写出实验报告。

2.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各院(部)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放式实验教学。

1.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经费,为实验室开放提供条件保障。

2.设立一定数量的选做实验,引导全校学生积极参与开放实验。鼓励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不断更新开放实验内容。

3.实验室要增加开放时间,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自主实验、创新性实验和课外科技活动。

4.建立数字化实验教学资源,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拓展开放空间。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实验预习要求:学生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了解实验目的与任务、实验设备、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实验课堂要求:

1.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遵守实验室规则,注意实验安全,不迟到、早退和旷课。

2.服从实验指导教师安排,认真回答教师的提问,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实验耗材,避免造成设备损坏及材料浪费。

3.实验中要细心操作、注意观察、准确进行实验记录并认真分析;获得实验数据与结果后,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签字认可。不得抄袭、伪造实验数据。

4.实验结束时要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及时关闭水、电等,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整理,保持好实验室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实验报告要求:

1.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并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

2.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实验方案、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等。对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鼓励学生以科研论文的方式撰写实验报告。

3.实验报告应书写工整、图形清晰、内容详实,实验记录和相关实验数据应真实有效。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二十一条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情况,反映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实验课的考核方式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行独立考试、单独计成绩;课内实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的考核成绩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实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并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实验成绩,不能以实验报告成绩代替实验考核成绩。实验平时成绩根据出勤情况、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实验课期末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学校对实验教学管理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实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五条各院(部)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实验教学监控,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检查,不定期组织实验课听课评课活动,认真填写《实验课听课评价表》并存档。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好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各院(部)要重视实验教学研究,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教研教改活动,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总结实验教学经验,完善实验教学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教学档案是加强教学管理、考核实验教学效果、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人员对实验教学档案要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资料、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安排、实验教案、实验教研活动记录、学生实验报告与实验成绩记录、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实验室统计报表、实验室工作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校内实训教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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