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0浏览次数:

实验室安全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部、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体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主管教学校长为组长,保卫处、教务处、资产处、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条各院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五条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六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两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气;查仪器设备、消防设备)。

第九条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的入库、使用、出库、回收等记录。

第十二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与资产处批准。

第十七条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实验室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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