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教研科 发布时间:2010-08-10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8〕7号)和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一师党字[2010]3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院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学质量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强化办学内涵建设,为打造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目标

结合我院实际,加强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使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与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吻合,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学院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教学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达到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我院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建设目标。

三、建设项目

根据我院学科、专业、课程及师资队伍等建设发展规划,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分为:

(一)特色专业:每年评选1-2个特色专业,每个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分3年期建设。

(二)精品课程:每年评选3-5门精品课程,每门资助建设经费2万元,分3年期建设。

(三)实践教学示范中心:每年评选1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分3年期建设。

(四)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每年评选15项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每个资助项目经费文科类1000元,理工类1500元。

(五)优秀教研室(实验室):每年评选3个优秀教研室(实验室),每个奖励5000元。

(六)教学名师:每年评选2名教学名师,每人奖励5000元。

(七)教学能手:每年评选10名教学能手,每人奖励1000元。

四、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教务处在每年11月至12月份确定质量工程建设申报和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数量,制定申报和评审办法,组织系(部)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教务处对系(部)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拟建设项目。

(三)教务处对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对通过评审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发文立项,并按规定核拨建设经费。

五、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院单列教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对学院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按标准分年度给予经费资助;对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学院按上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教学质量工程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调研、差旅费及会议费,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费及成果发表费、评奖申报费等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费支出。其分配比例为:

1.调研、培训及会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30%(研究类项目为50%);

2.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原则上不得少于专项经费的55%(研究类项目为35%);

3.专家咨询、劳务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超出专项经费的15%(研究类项目相同)。

(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题后拨付剩余的30%。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经费若有其他拨付方式,则按上级的要求执行。

获得“优秀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的单位或个人,学院按规定标准一次性颁发奖金,不安排建设经费。

(四)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应坚持严格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实效。

(五)经费管理要求:

1、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由项目组成员集体使用。教务处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经费。

2、项目经费下拨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按项目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将经费的使用计划上报学院财务处、教务处,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启用。各项目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财务处、教务处跟踪检查项目进程及经费使用情况。

3、建设经费经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报教务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账。

4、对未完成项目建设或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将视其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责令其退回使用不当、挪用的经费。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原因中止项目建设的,其建设经费同时停止使用;如确需继续建设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经教务处研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

六、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项验收

(一)教务处根据教学质量工程立项情况确定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的项目名称及时间,制定检查和验收程序和办法。

(二)接受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的系(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撰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报教务处审查;教务处根据项目总结报告,依据相关项目立项时的申报书或立项后的建设任务书,以及申报立项建设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审,对中期检查的项目,给予优秀、一般、差的评定;对于终期结题项目,给予结题和不结题评定;对于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不能结题的项目,学院将追回资助经费。对于省级或国家级项目,教务处还要以报告形式将检查或验收情况上报。
(三)接受中期检查或结项验收的系(部)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认真做好整改提高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发挥应有作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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