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认证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学校参加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教务处统筹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意见,依据《国标》和《认证办法》中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面向全校发布并做好存档,各学院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学校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和教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和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周期。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每4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以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大纲等进行修订,对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进行优化。专业应对培养目标及相关理念进行宣传,专业培养目标应为专业师生所知晓,对培养目标的修订及时告知社会及相关利益主体。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与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2-6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每年5月底之前,完成对上届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度的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每4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大纲为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与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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