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校字〔2018〕18号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教务处

湘一师校字〔2018〕18号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负责普、成教学生学士学位评定等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5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院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四条 院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913人组成。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院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

4. 决定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授予的学士学位;

5. 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除有特殊情况外,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议事。到会成员应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七条 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院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和材料,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 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3.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和数据,及时做好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与管理工作;

5.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我校普、成教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在校学习期间达到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其修读课程(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有健康的体魄,能从事所学专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 参加我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函授考试,所有成绩合格,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2.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学位外语考试期限:本科在读期间和本科毕业证书颁发1年内),或者成人本科在籍期间参加CET-4PETS-3考试成绩合格;

3.成人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时限为本科毕业证书颁发两年内。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含)以下;

2. 在校期间有考试舞弊行为而受处分,毕业时受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

4.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本细则第十条第2处分,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或非学报类期刊、国家级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专业期刊或以上级别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参加由省教育厅主办并发文(湘教通文号)的学科竞赛项目相应的国家级竞赛项目,由共青团中央组织的“挑战杯”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含)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者。

第十二条 因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的结业学生,于结业后次年,学校给予1次补考或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后,可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普教学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成教学生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附件2),由继续教育部对申请人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2.院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年度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附件3)及《湖南第一师范院 年度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附件4),所有材料经院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在每年5月份的第3个星期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院部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6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仅因学位外语考试不合格,在毕业后1年内,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等违纪行为的学生,经查实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年度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年度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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