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教务处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7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增强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责任心,避免和预防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和过失,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使我校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含外聘、返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因违反学校教学相关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及聘用人员。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活动(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

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产生的后果,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级别Ⅰ),严重教学事故(级别Ⅱ),一般教学事故(级别Ⅲ)。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如发生附件中未列举的其它事件,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报批认定与申诉程序

第七条学校和学院教学督导团、学院教师、学生及相关部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及时向相关学院、教务处或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查清事情有关情况,依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初步判定类别与等级,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报批表》,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

第九条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审定。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核定,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教务处负责将处理决定报人事处,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结果的依据。

第十一条教务处组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等大型教育统一考试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或学校教职工权益保障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或调解委员会在接到事故责任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罚则

第十三条个人发生教学事故,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属学院(部门)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应追究学院(部门)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者,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一般教学事故(级别Ⅲ)的处理。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是在职人员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五条严重教学事故(级别Ⅱ)的处理。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责任人是在职人员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责任人是外聘教师或学校返聘人员的,一律解聘。

第十六条重大教学事故(级别Ⅰ)的处理。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责任人是在职人员的,当年度工作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责任人是外聘教师或学校返聘人员的,一律解聘。

第十七条累加教学事故处理以一个自然年为计算单位。事故责任人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级别Ⅲ),按严重教学事故(级别Ⅱ)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级别Ⅱ),按重大教学事故(级别Ⅰ)处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认识态度较差的事故责任人,取消其教学任务安排,交由学校人事处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针对学院(部门)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以一个自然年为计算单位。由学校组织的教学检查中,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级别Ⅲ)的学院(部门),在全校通报批评,学院扣除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分值,部门扣除年度工作考核中相应指标分值;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级别Ⅱ)或发生1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级别Ⅰ)的学院(部门),在全校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取消学院(部门)年度教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责任学院(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降低年度工作考核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教学活动指除考试与成绩管理外的课堂教学、实习与实践教学等环节;考试与成绩管理指由我校集中组织的课程考核以及统一性考试及其相关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指与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环节密切相关的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备、及时消除或者减轻教学事故危害后果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报批表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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